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衢柯商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衢州市分行与严静静、江世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衢州市分行,严静静,江世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商初字第14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衢州市分行,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府山街道新桥街113幢305室。负责人:许德明,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信国,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震婕,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严静静,44号。被告:江世泉,泽镇庙前村6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衢州市分行与被告严静静、江世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衢州市分行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徐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