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椒商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司与台州市××××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司,台州市××××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151号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杭州市××路××公寓××楼××层,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郑某某。委托代理人:程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台州市××××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经济开发区××路××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司(以下简称奥的斯××)为与被告台州市××××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灵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奥的斯××的委托代理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奥的斯××起诉称:2008年3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安装位于临海的浙江路虎汽车有限公司的电(扶)梯二台,安装费共计人民币46000元,分二期支付,其中第二期付款约定:电(扶)梯安装调试完成,在通过当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被告按照合同要求向原告支付安装费总额的50%,计人民币23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履行全部义务,二台电(扶)梯均已安装完备,并于2008年12月18日经验收检验合格,但被告一直未予支付第二期安装费人民币23000元。根据合同第9.3条的约定,被告逾期付款的,应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每延误一周,违约金为延误部分的千分之五,不足一周的以一周计,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原告先后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不予付款。现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安装费23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60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1、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的交易事实以及双方就合同总价、违约金等作了约定的事实。2、电梯检验验收报告二份,以证明原告已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电梯安装义务,并且电梯经检验合格的事实。3、说明一份,以证明受原告委托的电梯安装单位已完成电梯安装的事实。被告超××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已将原告提供的证据随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超××公司,被告超××公司未提出书面反驳意见,亦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过审理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效力。据此,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承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已履行了电梯设备安装义务,被告应按约支付安装费。现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原告安装费,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并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台州市××××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司安装费23000元及违约金4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被告台州市××××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张灵敏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代书记员 杨 萍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