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毛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字第1252号原告毛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娜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耿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