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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毛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字第1252号原告毛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娜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耿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