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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翁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翁星。因本案于2009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星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翁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8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翁星在本市西湖区浙江大学西溪校区11幢414室,趁无人之机,窃取同寝室同学官建勋的宏基牌笔记本电脑(型号4730ZG-421G25MN,价值人民币3404元),后将该台电脑带至本市教工路百脑汇电脑市场进行销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被告人翁星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上述事实,被告人翁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官建勋的陈述及发生情况报告表,证人车自文的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翁星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应视为自首,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翁星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单处罚金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翁星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承芙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周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