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西商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与赵国强、钟彩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赵国强,钟彩仙,浙江中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汽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21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负责人:王晓澜。委托代理人:张霖。委托代理人:单振中。被告:赵国强。被告:钟彩仙。被告:浙江中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浙江中汽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诉被告赵国强、钟彩仙、浙江中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汽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49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承担。审判员  陈辽敏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罗淼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