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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余兴与徐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余兴,徐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865号原告王余兴,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立合。被告徐金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余兴与被告徐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余兴于2010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余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余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00元,由原告王余兴负担。审判员  陈满利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赵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