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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军,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375号原告王建军,经商,住山东省乐陵市城区振兴西路280号院3号楼3单元301室。委托代理人马利娜。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华市婺州街116号新天地向务大厦B座4-5楼。负责人鲍国元。委托代理人邵有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军诉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军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云飞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郑 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