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俞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刑初字第8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俞某。因本案于2009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富阳市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9)6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俞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俞某在其住处江干区凯旋新村18幢2单元502室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周某、郑某在此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被告人俞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郑某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俞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俞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9月14日起至2010年2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承芙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朱 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