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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杨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杨某某,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419号原告:谢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孙某某。原告谢某某为与被告杨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1月27日、2月21日,被告杨某某分别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7万元,并出具借条各一份,分别约定于2008年5月26日、6月20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又因被告孙某某和被告杨某某系夫妻关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自2008年6月21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及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晖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鲁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