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武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廖某某、赖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赖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武商初字第4号原告廖某某。原告赖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徐某某。原告廖某某、赖某某为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后,于2010年1月12日依法由审判员赖一画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某某、赖某某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2006年11月6日,被告徐某某以收购面粉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约定借款的期限为一年。2007年10月17日,被告以缺乏资金为由再次向原告借款5万元,但双方未约定借款的归还日期。2007年11月6日,当第一笔借款到期之后,原告即多次向被告催讨,要求其归还第一笔借款3万元。2007年12月5日被告向原告的女儿名下汇去了其中的2万元,之后被告又陆续分几笔向原告归还了余款1万元。归还原告第一笔借款3万元后,被告即向原告索要借条,但当时原告并未随身携带该借条,即应被告的要求向其出具了收条一份,并把归还日期注明为2007年12月5日,但被告却未将汇款凭证还给原告,而对于第二笔借款5万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从2008年1月17日至借款归还之日止的利息以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原告廖某某、赖某某在举证期间向法庭提交并在法庭上出示了借条两份,以证明被告徐某某分两次向原告借款8万元的事实。被告徐某某辩称,确实向原告借款8万元。但是因原告的女儿催讨,被告已经将钱还给了原告的女儿及原告赖某某。具体是2007年10月30日至12月30日通过邮局汇款3万元;2007年10月17日借5万元时,赖某某又借回2万元,没有收条;2007年12月5日在武义县城朝阳路归还赖某某3万元,写了收条。总的算下来,原告尚欠其2万元。被告徐某某在举证期间向法庭提交并在法庭上出示了下列证据:1、收条一份,以证明2007年12月5日被告归还原告赖某某3万元的事实;2、邮局汇款凭证一份,以证明2007年12月5日汇入原告女儿廖慧君账号2万元的事实。另,经被告的申请,本院调取了原告的女儿在邮政储蓄的账号的情况,被告称在2007年10月30日至12月30日汇款3万元,该证据证明要求调取的账号于2008年才开始交易的。经法庭调查,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所举的证据作如下认证:一、关于某告所举的两份借条,其真实性被告未予否认,故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二、关于被告所举的2007年12月5日原告赖某某所出具的收条。原告质证认为该收条系事后补写,出具条子时的实际时间并非是2007年12月5日,其内容是对先前通过邮局汇的2万元及另外通过现金还的1万元的汇总而写,且该收条的左下方注明了“汇款凭证作废”的字样,已经被撕去了;关于邮局的汇款凭证2万元是真实的,但是与收条其实是同一笔。本院认为,邮局汇款凭证与收条是否同一笔,举证义务应由原告方举证,其并无证据予以证明,故认定为两笔。三、关于某告在诉状中称被告通过现金归还1万元,但被告的陈述中并未提到该1万元。该1万元认定为未予归还。综上,本院认定如下事实:二原告系夫妻关系。2006年12月26日,被告徐某某向原告廖某某借款3万元,约定归还期限为1年;2007年10月17日,被告徐某某再次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未约定归还期限。后被告徐某某于2007年12月5日通过邮局汇款归还2万元,向原告赖某某归还了3万元。余款未还。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即被告所举证的邮局汇款凭证与原告赖某某所出具的收条是否系同一笔的问题?但举证义务方即原告未有证据证明,故认定为归还了5万元。至于某告认为被告用现金归还了1万元,被告在陈述中未提到该1万元,以被告的陈述为准。被告徐某某所提的其他款项未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廖某某、赖某某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12月24日始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廖某某、赖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6元,由原告廖某某、赖某某负担246元,被告徐某某负担3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赖一画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代书记员 张 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