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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民初1561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20-03-23

案件名称

15612周科与王小举、吴江市日昱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科;王小举;吴江市日昱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09民初15612号原告:周科,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中,安徽中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举,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被告:吴江市日昱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荷花村(江苏盛泽物流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宋连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玉满,该公司员工。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长安路3099号102、103、1601室。负责人:卢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费华,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科诉被告王小举、吴江市日昱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周科于202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计240元,由原告周科负担。审判员  陆明荣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郑沈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