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陈某某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温民初字第66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柯某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广场××路××室。负责人:黄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简称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永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柯某某,被告保险××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起诉称:原告的浙J×××××号轿车向被告保险××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为2007年7月31日至2008年7月30日。2008年2月21日,原告饮酒后驾驶该车途经大溪镇桥村路段时,驶入左侧车道,与对向行走的周某某发生碰撞,导致其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调解,原告已赔偿给死者家属188000元,但被告保险××却拒绝理赔。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120000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10000元)。被告保险××答辩称:对事故及车辆投保情况无异议,原告所赔偿的抢救费10000元没有证据,死亡赔偿金缺乏户籍证明及死亡材料,均不予认可。原告在肇事后指使他人冒名顶替,系逃逸,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双方的争议问题,本院认为,原告酒后肇事并逃逸,但已赔偿死者家属188000元的事实已为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所确认,根据死者的户籍证明,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1467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关于抢救费10000元,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费用的合法性,故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合同履行赔偿义务。原告所支付的赔偿款中的110000元,被告应按交强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原告要求赔偿抢救费10000元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逃逸免责,被告主张免责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陈某某1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100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负担1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代理审判员 林永泉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代书 记员 周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