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执字第01005-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张利民与山春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01005-1号申请执行人张利民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9)西民三终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5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春善已付清全部案件款,本案现已全部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9)长执字第1005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李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