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望商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翁嘉法与马水明、唐国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嘉法,马水明,唐国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望商初字第95号原告:翁嘉法(系宁波市鄞州横街嘉法采石场业主),,1959年1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30227195911207011),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集仕港镇深溪村翁家6组58号。被告:马水明,成年,丰田村。被告:唐国泉,成年,建岙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嘉法与被告马水明、唐国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 影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刘红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