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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望商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翁嘉法与马水明、唐国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嘉法,马水明,唐国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望商初字第95号原告:翁嘉法(系宁波市鄞州横街嘉法采石场业主),,1959年1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30227195911207011),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集仕港镇深溪村翁家6组58号。被告:马水明,成年,丰田村。被告:唐国泉,成年,建岙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嘉法与被告马水明、唐国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    影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刘红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