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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黄某与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37号原告:黄某。被告: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高 瑛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晓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