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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一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敏与被告陈某斌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敏,陈某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217号原告:李某敏,女,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牛雁,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斌,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路场公司司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敏与被告陈某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敏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敏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敏承担。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杨迎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