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永桥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蔡××与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永桥商初字第22号原告:蔡××。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1元,减半收取366元,由原告蔡××负担。审判员 王金谦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郑恩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