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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牌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XX与郭文新、俞建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郭文新,俞建新,浙江三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牌商初字第1号原告:XX,安徽省桐城市人,住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兴隆村二区3号。委托代理人:胡迪锋(特别授权),律师。被告:郭文新,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牌头镇义井村。被告:俞建新,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王家井镇定荡畈村江下。被告:浙江三丰建设有限公司。浦镇轮渡路8号。委托代理人:郭胜德(特别授权),诸暨市牌头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郭文新、俞建新、浙江三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俞建新、浙江三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XX自愿撤回对被告俞建新、浙江三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对被告俞建新、浙江三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