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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裁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喜勤等八人与常有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喜勤,朱玉妮,左爱香,左香梅,左爱梅,左伟民,左海民,左海金,常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执裁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李喜勤,女,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朱玉妮,女,193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左爱香,女,195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左香梅,女,1954年4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左爱梅,女,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左伟民,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左海民,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左海金,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常有,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新民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李喜勤等八人申请执行常有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喜勤等八人与被执行人常有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李喜勤等八人申请执行常有赔偿纠纷一案的(2010)新执裁字第1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高小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