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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崔志国、崔培君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志国,崔培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37号原告:崔志国(系宁波市鄞州章水万新五金厂业主),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30227196312208236),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章水镇崔岙村2组37号。委托代理人:方成林,宁波市宁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崔培君(系宁波市鄞州章水百达精工具厂业主),男,1963年3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章水镇章溪村象岩。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志国与被告崔培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志国以原、被告现已和好,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志国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9元,减半收取计1169.5元,由原告崔志国负担。审 判 员  周 晔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代书记员  毛传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