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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一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莹莹诉被告王凯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莹莹,王凯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390号原告张莹莹,女,1968年9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静,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凯,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莹莹诉被告王凯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莹莹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莹莹撤回起诉。诉讼费5430元,由原告张莹莹减半负担2715元。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李 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