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一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莹莹诉被告王凯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莹莹,王凯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390号原告张莹莹,女,1968年9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静,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凯,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莹莹诉被告王凯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莹莹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莹莹撤回起诉。诉讼费5430元,由原告张莹莹减半负担2715元。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李 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