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付合存与钱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合存,钱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926号原告付合存。被告钱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合存与被告钱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合存于二0一0年二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合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付合存负担。审判员 李 宏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于桂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