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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民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付合存与钱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合存,钱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926号原告付合存。被告钱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合存与被告钱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合存于二0一0年二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合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付合存负担。审判员 李 宏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于桂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