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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逍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方龙田与陈金杰、徐利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龙田,陈金杰,徐利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逍民初字第32号原告:方龙田,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陈金杰,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徐利飞,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方龙田诉被告陈金杰、徐利飞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方龙田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龙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孙红莲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邵 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