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临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杭州绿都铝××有限公司与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安××业××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绿都铝××有限公司,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安××业××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临民初字第245号原告杭州绿都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号。法定代表人楼某某。委托代理人毛某某。被告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街道环城西路。法定代表人夏某某。被告临安××业××司,路××号。法定代表人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绿都铝××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安××业××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XX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张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