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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范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碑刑初字第7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无业。1998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9年11月4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范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08年12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范某伙同梁宁、李凌(均已判刑)窜至本市白庙村91号院511号房翻窗入室,将被害人张某、谷婷某电脑(经评估价值人民币1050元)1台盗走。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2009年11月3日15时许,被告人范某窜至本市雁塔区铁炉庙村176号3层,用随身携带的工具撬门入室,将被害人陈鑫龙组装电脑(经评估价值人民币600元)1台盗走。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受案记录、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抓获证明、证人证言、价格鉴定书、指认照片、被告人范某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某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范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4日起至2010年4月3日止),并处罚金17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晓梅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唐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