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嘉商终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海宁市嘉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桐乡市大城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商终字第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桐乡市大城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金松连。委托代理人沈春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宁市嘉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荣堂。委托代理人俞允。原审第三人陆建兴。上诉人桐乡市大城建筑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宁市人民法院(2009)嘉海商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桐乡市大城建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海宁市人民法院(2009)嘉海商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审 判 员 陈建刚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