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新执二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景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某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二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景某某,男。被执行人赵某,女。景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3日作出的(2008)新民初字第26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2月8日,景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的调解书履行了所有义务,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8)新民初字第264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胜地审 判 员  舒四来代理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师留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