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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德商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李建新与德清县凤祥大酒店有限公司、鲍根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新,德清县凤祥大酒店有限公司,鲍根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商初字第28-1号原告李建新。被告德清县凤祥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宪春。被告鲍根宝。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新与被告德清县凤祥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鲍根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新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德清县凤祥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新要求撤回对被告德清县凤祥大酒店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新撤回对被告德清县凤祥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宣 艳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代书 记员 谢兴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