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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胡祖龙与慈溪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祖龙,慈溪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甬慈行初字第12号原告胡祖龙,男,194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慈溪市人,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阮文良(特别授权代理),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厉洁飞(特别授权代理),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三北大街655号。法定代表人徐华江,男,市长。委托代理人沈维忠,男,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徐吉,男,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原告胡祖龙诉被告慈溪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案,原告于2009年12月28日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祖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胡祖龙负担。审 判 长 周   红人民陪审员 厉 伟 平人民陪审员 徐 渭 涨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岑瑜(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