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遂商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黄某某、叶某某与蓝甲、蓝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叶某某,蓝甲,蓝乙,景宁××自治县××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247号原告黄某某。原告叶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鲍某某。被告蓝甲。被告蓝乙。被告景宁××自治县××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宁××自治县鹤溪镇××号。法定代表人蓝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叶某某诉被告蓝甲、蓝乙、景宁××自治县××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景宁××自治县××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2200000元范围内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景宁××自治县××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所有财产在22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相应数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武文审判员 郑世罗审判员 卓 君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陈凌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