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平乍商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与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乍商初字第47号原告:孙××。委托代理人;周××。被告: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孙××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应晓军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史伟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