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岱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叶和芳与XX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和芳,XX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岱商初字第32号原告叶和芳,亭镇陈家弄1号。被告XX能,高亭镇浪琴花园2号楼404室。委托代理人张敏敏,浙江蓬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和芳诉被告XX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和芳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和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和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叶和芳负担。审 判 员 叶建明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代书记员 王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