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齐商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孙小毛与沙振芳、闻益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毛,沙振芳,闻益峰,太仓市创丰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创富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齐商初字第28-2号原告:孙小毛,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县齐贤镇阳嘉龙村勤俭295号,身份证号码:330621194502164654。委托代理人:韩燕华,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沙振芳,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太仓市璜泾镇新联村十一组23号,身份证号码:320522196205065025。被告:闻益峰,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金浪庵弄村5组21号,身份证号码:320522197607088312。被告:太仓市创丰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新联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闻益峰。被告:太仓市创富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新联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沙振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小毛与被告沙振芳、闻益峰、太仓市创丰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创富化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小毛撤回对沙振芳、闻益峰、太仓市创丰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创富化纤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70元,合计1,095元,由孙小毛负担。审判员 钱舟琳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朱陈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