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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望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翁嘉法与宁波大特锁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嘉法,宁波大特锁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望商初字第93号原告:翁嘉法(系宁波市鄞州横街嘉法采石场业主),,1959年1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30227195911207011),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集仕港镇深溪村翁家6组58号。被告:宁波大特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横街镇溪下村。诉讼代表人:胡方尧。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嘉法与被告宁波大特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    影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刘红艳(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