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咸秦民初字第00429-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咸阳全力商贸有限公司与潍坊昱冠经贸有限公司、戴相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全力商贸有限公司,潍坊昱冠经贸有限公司,戴相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咸秦民初字第00429-1号原告咸阳全力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相彬,总经理。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吴家堡。被告潍坊昱冠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相峰,经理。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州路与健康路交叉路口(书香苑A座727-7307)。被告戴相峰,男,汉族,山东省潍坊市人,现住潍坊昱冠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咸阳全力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昱冠经贸有限公司,戴相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8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其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阳全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保全费1020元,总计1595元,由原告咸阳全力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师晓黎代理审判员 王 彪代理审判员 余卓君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