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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商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与朱潮龙、劳常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朱潮龙;劳常红;浙江中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汽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21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负责人:王晓澜。委托代理人:张霖。委托代理人:单振中。被告:朱潮龙。被告:劳常红。被告:浙江中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浙江中汽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诉被告朱潮龙、劳常红、浙江中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汽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撤回对被告朱潮龙、劳常红、浙江中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汽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承担。审判员  陈辽敏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罗淼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