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宝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宝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32号原告:浙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卢×。被告:浙江宝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桥镇。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宝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扣红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毛珠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