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146号原告:陈甲。被告: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8日以双方已就实体问题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实体问题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因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甲负担。审判员 梁永青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陈常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