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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商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146号原告:陈甲。被告: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8日以双方已就实体问题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实体问题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因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甲负担。审判员  梁永青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陈常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