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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担保有限公司、绍兴××担保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电子科技与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担保有限公司,绍兴××担保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电子科技,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431号原告:绍兴××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胜利东路××楼。法定代表人:秦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街××路××号。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原告绍兴××担保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1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并出具书面借条一份,约定于2008年12月17日前归还,同时约定如因本借款所发生纠纷,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依约将借款交付给被告,2008年12月16日,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933140元,余款66860���经原告催讨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68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及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绍兴××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晖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鲁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