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裁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存生与王杨锋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存生,王杨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执裁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李存生,男,195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杨锋,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新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李存生申请执行王杨锋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存生与被执行人王杨锋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李存生申请执行王杨锋赔偿纠纷一案的(2009)新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2010)新执裁字第149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高小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