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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盐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海盐县××信用合作联社与胡××、吴××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县××信用合作联社,胡××,吴××,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商初字第58号原告:海盐县××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海盐县××××号。法定代表人:包××。委托代理人:朱×。委托代理人:顾××。被告:胡××。被告:吴××。被告:蒋××。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县××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胡××、吴××、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盐县××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已归还借款,实体问题已解决为由,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吴××、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盐县××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胡××、吴××、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78元,由原告海盐县××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姜达明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金凯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