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盐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海盐县××信用合作联社与胡××、吴××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县××信用合作联社,胡××,吴××,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商初字第58号原告:海盐县××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海盐县××××号。法定代表人:包××。委托代理人:朱×。委托代理人:顾××。被告:胡××。被告:吴××。被告:蒋××。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县××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胡××、吴××、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盐县××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已归还借款,实体问题已解决为由,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吴××、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盐县××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胡××、吴××、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78元,由原告海盐县××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姜达明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金凯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