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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定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郭某某、郭某某与被申请人舟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舟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某某,舟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定保字第3号申请人郭某某。被申请人舟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新××花园××室。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申请人郭某某与被申请人舟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舟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50000元或相应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舟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50000元或相应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嫦飞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夏良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