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岱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岱民初字第77号原告:张某。被告:陈某。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沈志浩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顾燕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