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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岱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岱民初字第77号原告:张某。被告:陈某。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沈志浩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顾燕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