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象西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屠某某与毛某某、赖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某某,毛某某,赖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西商初字第3号原告:屠某某。被告:毛某某。被告:赖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屠某某与被告毛某某、赖某某(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赖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合理处分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某某撤回对被告赖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肖瑜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陈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