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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象西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屠某某与毛某某、赖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某某,毛某某,赖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西商初字第3号原告:屠某某。被告:毛某某。被告:赖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屠某某与被告毛某某、赖某某(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赖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合理处分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某某撤回对被告赖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肖瑜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陈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