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海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10-108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锋,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海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马国锋,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干沟乡盘岭村沟村020113号。被执行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团结路。法定代表人李清培,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马国锋申请执行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执行通知的时间内履行法律义务,2010年1月22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1000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马国锋申请执行的(2010)海执字第108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海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兆华审判员 史春海审判员 赵宝瑞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赵兴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