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秀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兴市康泰针织有限公司与杭州加利纺织时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康泰针织有限公司,杭州加利纺织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秀商初字第38号原告:嘉兴市康泰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兴旺路北侧(嘉兴市建昌针织羊毛衫制衣有限公司内1幢)。法定代表人:钟念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英,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会计,住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茅坪工人村3号附628号。被告:杭州加利纺织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江南镇窄溪村上浦桥头。法定代表人:姚丽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董云钢,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浙江省桐庐县桐君街道迎春南路28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康泰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加利纺织时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康泰针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加利纺织时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财产保全费300元,合计550元,由原告嘉兴市康泰针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 熊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陆剑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