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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赖群斌与池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群斌,池国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372号原告赖群斌,825197502262115,汉族,江山市人,住上虞汤浦镇塔山南路20号。被告池国栋,住上虞市汤浦镇长山新村1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赖群斌诉被告池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赖群斌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群斌撤回对被告池国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2元,依法减半收取651元,由原告赖群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圆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