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桦民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蒋世勤与腾广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世勤,腾广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桦民二初字第29号原告:蒋世勤。被告:腾广祥,其他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世勤与被告腾广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世勤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世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世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蒋世勤负担审判员 魏清华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朱丽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