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颜国立与东阳宏利达石料开采有限公司、吕国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国立,东阳宏利达石料开采有限公司,吕国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74号原告:颜国立,乌市苏溪镇三联村颜坞。委托代理人:胡光明。委托代理人:骆艳。被告:东阳宏利达石料开采有限公司。华山路6号。法定代表人:吕国铭,该公司股东。被告:吕国铭,乌市廿三里镇李宅村王新屋。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国立与被告东阳宏利达石料开采有限公司、吕国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颜国立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楼宇栋人民陪审员 陈义强代理审判员 叶 飞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