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裁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杨留治与刘天良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留治,刘天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执裁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杨留治,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天良,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新民二初字第17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杨留治申请执行刘天良买卖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留治与被执行人刘天良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杨留治申请执行刘天良买卖纠纷一案的(2010)新执裁字第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高小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