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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裁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杨留治与刘天良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留治,刘天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执裁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杨留治,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天良,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新民二初字第17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杨留治申请执行刘天良买卖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留治与被执行人刘天良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杨留治申请执行刘天良买卖纠纷一案的(2010)新执裁字第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高小杰 搜索“”